平乐县借调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平办发〔2012〕26号
中共平乐县委办公室 平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乐县借调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平乐县借调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平乐县委办公室
平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乐县借调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从原单位脱产借用(含抽调或跟班学习)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 平乐县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人员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单位)人员不足的。
(二)工作任务较重,本部门(单位)人员不足,不能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因设立专项工作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四)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借调人员。
第五条 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四)身体健康。
第六条 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应提前一周向组织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第七条 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由借调部门(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后,向县委组织部书面提出借调申请。借调申请须注明被借调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借调的岗位(承担的业务)、借调理由及借调期限等。
(二)借调部门(单位)在县委组织部领取《平乐县借调人员审批表》,填写有关内容,被借调人员本人签字同意后,经借调部门(单位)及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借调部门(单位)及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分管县领导签署意见——县委组织部审核——报请县人民政府县长同意后,由县委组织部下发书面借调通知。
(三)有特殊情况的,可由县委组织部直接报请县人民政府县长同意后下发书面借调通知。
第八条 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参加借调部门(单位)的一切集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借调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二)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借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医疗保险、公积金缴交、绩效奖发放等管理工作。借调人员的绩效工资(奖励部分)由借入单位在自有经费中负责解决。
(三)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借调人员的工伤和住院治疗期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借调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由借入单位进行考核,并计入考核单位的考核基数;借入临时机构或借调时间不达考核年度半年的,借调部门(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向原单位反馈,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等次评定意见。
(五)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岗职工同等对待,做好借调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对待借调人员。
(六)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借调部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部门(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七)借调人员借调期间,借调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谈话,掌握借调人员的思想工作状态。借调期满后,由借调部门(单位)对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并向原单位反馈。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部门(单位)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
(一)借调期满,未办理续借手续的。
(二)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三)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调部门(单位)工作的。
(四)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部门(单位)同意的。
(五)借调人员违反借调部门(单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安排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六)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
第十条 借调工作纪律。
(一)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对因随意滥借,造成工作人员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立即清退借调人员,并根据情节追究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的相应责任。
(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借调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借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妨碍借调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回原单位工作,借调部门(单位)和借调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他要求。
(四)对不按本暂行办法办理手续借调人员的,要追究借调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五)已借调到有关部门(单位)工作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按本暂行办法的程序办理借调手续。否则,一律清退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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